供應商管理政策
第一條:目的
公司為與供應商共同致力推動永續發展 ,要求與供應商合作,在環保、安全或衛生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爰依本公司訂定之「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訂定 本政策。
第二條:與供應商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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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致力與協力廠商一同成長並善盡永續發展,共同創新與精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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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建立長期合作夥伴名單,彼此深知對方之期待與品質規範,並加強信息交流與共用,來降低不確定性與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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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供應商均有良好的供應鏈關係,達到整體生產成本最適化,且兼顧共存共榮關係。
第三條:供應商之管理及評估
1. 本公司以永續發展為核心,追求極致永續工藝住宅為目標。考量建築物生命週期評估,從建材生產、運輸、營建、使用、維護到建築物 拆解、廢棄物處理等過程所造成的環境衝擊評估下,主張規畫及營造之建築需具備永續、低碳、智慧及健康等四大性能,以達到友善環境、永續地球的具體作為,共同致力於維護環境及永續發展之推動。
2. 本公司營建工地透過各項友善環境措施,包括景觀綠化工程、使用「節能標章」認證的產品、照明時序控制系統、加強空間自然採光及通風、採用輕質隔間牆、建築物採輕量化可回收之減碳設計、規劃廚餘冷藏設備及資源分類回收空間、推動綠建材之採購使用及推動無紙化辦公環境..等具體措施。
3. 本公司已訂定「一般請採購及付款管理程序」、「工程請採購管理程序」..等程序,包括規定辦理遴選、招標、議價與決標等方式辦理採購、驗收及計價付款程序,對供應商均經謹慎的技術能力、財務、信譽等條件給予資格審查合格後邀請投標,決標時並利用「投標廠商評選表」包含廠商工程完工實績、履約能力、施工計畫、環保、環境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進行評比,以評估供應商過去有無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並選定優良之廠商簽訂合約。
4. 本公司基於永續經營理念,與供應商共同致力推動永續發展 ,特訂定廠商遴選積極性條件如下,凡產品或工法能符合以下條件資格者,列為優先合作對象:
a.符合健康建材標準之產品:產品符合低甲醛等級標準(符合CNS F3等級0.3mg/L以下,或EN E1等級1.5mg/L以下),例如木質地板、矽酸鈣板、木塑複合材、塗料類等。
b.取得綠建材標章之產品:綠建材係指通過並取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綠建材標章」之產品,在原料採取、產品製造、使用過程和再生利用循環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體健康無害之建材,例如透水磚、板材、塗料、門窗及玻璃等。
c.取得節能標章之產品:由經濟部能源局建立之「節能標章」認證制度,代表產品能源效率比國家認證標準高10-50%,不但品質有保障,更省能省錢節能減碳且環保,例如燈具、電器、空調等節能標章設備。
d.取得省水標章之產品:由經濟部水利署建立之「省水標章」認證制度,代表採購合格省水器材,即能在不影響原用水習慣下,達到節約用水之目的。包括「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兩段式省水馬桶」、「一般水龍頭」、「感應式水龍頭」、「自閉式水龍頭」、「蓮蓬頭」、「沖水小便器」、「免沖水小便器」、「兩段式沖水器」及「省水器材配件」等11類。
e.滿足智慧建築方案之產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立之「智慧建築標章」,提出資訊通信、安全防災、健康舒適、節能管理、綜合佈線、系統整合、設施管理及貼心便利指標八大項指標,以建築物為載體,導入綠建築設計與智慧型高科技技術、材料及產品應用,使建築物更安全、健康、便利、舒適。
f.使用低噪音低汙染機具或設備:主要項目為禁止使用非法(如地下油行或漁船用油)及含硫量超過標準之油品,車輛應主動進行排氣污染檢測,配合停車熄火反怠速,使用低噪音車輛,嚴格督促駕駛正確操作等作業。
g.能提出具體環保施工方案並落實執行者:供應商服務建議書能提出環保承諾、環保策略或環保創新技術等具體施工方案者,於工程結束時得依實際執行成果辦理評鑑,成效績優者列入優先合作廠商資料庫。
5. 採購部依工程內容與規模,查閱本公司廠商資料庫內容及廠商考核表遴選適宜廠商,廠商資料庫之廠商經考核分數為80分以上,無不良紀錄,品質與價格經訪查均優於同級廠商者,列為優先邀標對象;反之廠商經考核分數為69分以下為不合格廠商,應拒絕其承攬後續工程。
6. 工程發包時,於合約註明供應商應採用符合環保法規要求標準之營建機具,以降低對環境及噪音之汙染,並要求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以共同致力推動永續發展 。
7. 採購部應於工程結算時進行廠商考核,並分類、分級整理維護供應商清單資料庫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第四條:誠信經營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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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供應商加強合作,共同致力不得違反永續發展政策,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規範,落實誠信經營政策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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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主要供應商共同簽訂「誠信條款」承諾於契約履行及商業行為之過程中,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若有違反規定者,得隨時終止、解除合約或將給付之不正當利益自合約價款中如數扣除,並追訴法律責任。
- 若公司人員向供應商索取不正當利益,供應商承諾於知悉後檢具相關具體事證、聯絡資訊向公司內部稽核主管檢舉,如經查證屬實並免除弊端之發生,則公司將視情況酌予供應商獎勵。
112年供應商管理實施情形: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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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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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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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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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承攬或超過五年未承攬營建工程之供應商,需填寫「廠商資格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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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標之廠商如為從未承攬本公司業務之新廠商,或舊廠商但已超過五年未承攬本公司業務者,應先辦理訪廠視察或以書面審查其公司財務、業績等資料,並填寫廠商資格審查表確認合於投標資格者,始可同意承攬該項工程。
本年度合計新增填具19筆「廠商資格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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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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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時進行廠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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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給付保留款及尾款後,已由採購、工務、成控等相關單位對該廠商進行廠商考核。
本年度合計新增填具2筆「廠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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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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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約中,要求供應商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人權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及簽署誠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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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發包時,已於合約中註明供應商應採用符合環保法規要求標準之營建機具及執行環境保護措施,遵照安全衛生、勞動人權法規,以共同致力推動永續發展 。
供應商合約雙方並已落實誠信條款之簽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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